上海师范大学各类社会助学金管理办法(2017年5月修订)

发布者:张旖旎发布时间:2019-11-08浏览次数:346

为推动上海师范大学教育事业的发展,鼓励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学校积极吸纳社会爱心人士和企业单位的捐助,设立各类社会助学金,根据教育部和市教委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申请范围

我校全日制在校本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二、申请条件

  1.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2. 勤奋学习,积极上进,成绩突出;

  3. 品行端正,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同等条件下,爱心积分累计高者优先;

  4. 遵守各项校纪校规,没有违法乱纪行为;

  5. 家庭经济条件困难,且已通过当学年学校困难认定;

  6. 除贷款外,无拖欠学杂费情况,同等条件下,有贷款学生优先;

  7. 本人承诺将助学金主要用于学习和必要的日常生活支出。

三、申请流程

  1. 学生申请:学生填写《上海师范大学各类社会助学金申请表》,说明学习情况、获奖受助情况以及申请理由等,并将申请材料交给辅导员;

  2. 辅导员审核:辅导员核实申请学生的基本情况以及申请条件;

  3. 学院审核:学院分管学生工作副书记审核、签字盖章,并填写《上海师范大学各类社会助学金申请汇总表》,将申请材料上报学生工作部(处);

  4. 学校审核:学生工作部(处)审核盖章,确定受助学生名单及金额;

  5. 全校公示:在全校范围内公示受助学生名单,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上报捐助方审定资助对象及金额;

  6. 款项发放:学生工作部(处)会同财务处根据捐助方审定结果将资助款项打入受助学生的银行卡。

四、相关要求

  1. 逾期申请作为自动放弃;

  2. 申请材料必须真实、完整;

  3. 如在资助过程中出现不符合条件的学生,由学校将具体情况向捐助方及时反馈,并由捐助方决定是否取消对该学生的受助资格;

  4. 如捐助方通过其它途径了解到受助学生不符合受助条件,有权取消该学生的受助资格;

  5. 受助学生须撰写《上海师范大学各类社会助学金受助学生感谢信》,向捐助方表示感谢,并上报助学金使用预算情况;

  6. 连续受助同一项目两年(包括两年)以上学生须每学年6月份填写上交《上海师范大学各类社会助学金受助学生汇报表》,向捐助方汇报受助一年中各方面表现情况以及助学金实际使用情况,并主动提出继续受助的申请;

  7. 受助学生须参加社会公益活动,可在“上海志愿者网”注册参加慈善义工等志愿者活动;如连续受助,该学生须每学年在“上海志愿者网”注册完成20小时公益时间,或至少参加20小时慈善义工等志愿者活动,并提交相应证明材料,如未完成将取消该学生继续受助资格,其他学生可申请替换。

  8. 原则上,当学年只能享受一次社会助学金项目,且累计一学年获得资助经费(包括国家助学金、资助性质的国家励志奖学金等)不得超过上海市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各类社会助学金具体要求以捐助方发布通知为准。

五、附则

  1. 本办法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属于学生工作部(处);

  2.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上海师范大学各类社会奖学金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上海师范大学学生工作部(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