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师范大学全日制在校大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优待政策
(2019年3月修订)
一、国家优待政策
1、保留学籍
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前正在高校就读的学生(含高校新生),服役期间按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退役后2年内允许复学或者入学。
2、学费资助
国家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校学生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对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代偿,退役后复学会或入学的实行学费减免。本专科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硕士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
3、转换专业
大学生士兵退役后复学,经学校同意并履行相关程序后,可转入本校其他专业学习。
4、免修学分
高校在校生(含高校新生)参军入伍退役后复学或者入学,免修公共体育、军事技能和军事理论等课程,直接获得学分。
5、专项招研
根据实际需求,每年安排一定数量专项计划,专门面向退役大学生士兵招生。专项计划规模控制在5000人以内,在全国研究生招生总规模内单列下达。
6、考研加分
普通高校在校生(含高校新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退役,在完成本科学业后3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在部队荣立二等功及以上的,符合研究生报名条件的可免试(指初试)攻读硕士研究生。
7、免试直升
高职(专科)在校生(含高校新生)入伍经历可作为毕业实习经历;具有高职(专科)学历的毕业生,退役后免试入读成人本科,参加普通专升本考试,实行计划单列,录取比例达到30%以上;荣立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免试入读普通本科。
8、就业服务
高校毕业生士兵退役后一年内,可视同当年的应届毕业生,凭用人单位录(聘)用手续,向原就读高校再次申请办理就业报到手续,户档随迁(直辖市按照有关规定执行);退役高校毕业生士兵可参加户籍所在地省级毕业生就业指导机构、原毕业高校就业招聘会,享受就业信息、重点推荐、就业指导等就业服务。
9、服役优待金
义务兵及其家属优待金标准按照市统计局公布的上年度本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比例同步递增。对到西藏等高原艰苦地区服现役的义务兵优待金标准按照本市义务兵及其家属优待金标准的2倍数额发放。
10、地方经济补助
我市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地方经济补助,包括地方一次性经济补助、社会保险费补助或生活补助。对自主就业的退役义务兵,发给一次性经济补助金5万元,以退役上一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按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规定的缴费比例,在民政部门审核之月起由促进就业专项资金给予一次性缴纳24个月的社会保险费或生活补助。
11、扶持就业
入伍前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含合同制人员)的,保留人事关系或者劳动关系,退出现役后可以选择复职复工。符合条件的退役士兵报考本市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等考试合格的,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优先调剂、优先录用。对在服现役期间荣获个人三等功(含)以上奖励和烈士子女的退役士兵,由所在区政府安置并可录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役士兵服役经历视同基层工作经历,
12、专项落户
(1)从本市应征入伍、服役期间表现良好并按照规定服满现役退役的非上海户籍大学生,包括退役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毕业生和毕业研究生及退役复学后入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的本科毕业生和毕业研究生,被本市范围内机关、事业单位录(聘)用或与本市范围内各类企业(不含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等依法建立劳动关系(不含劳务中介机构派遣人员)或自主创业的,其落实本市常住户籍申请,纳入市教委年度非上海户籍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申请户籍渠道,由上海市学生事务中心统一受理,由市民政局、市征兵办核实服役表现,由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审批。
(2)应征入伍的非上海户籍高职(专科)生,按规定服完现役、表现良好,退役复学高职(专科)毕业,符合本市合法稳定居住和合法稳定就业要求的,可按规定申办上海市居住证。在申请积分时,可直接将居住证总积分加到标准分值。在申请居住证转办上海常住户籍时,其服义务兵年限是同居住证持有年限。
二、学校优待政策
1、奖学金升等
批准入伍的学生,在一个学段内荣获专业奖学金的,复学后提高一个奖学金等级(一等专业奖学金除外)。
2、学业成绩认定
根据参军学生体检等实际情况,与学校教务处会商,出台学生成绩认定文件:如学生被批准入伍的,则在入伍前向任课教师提交课程的学习报告,由教师给予成绩认定;学生退伍返校后当学期修读的课程以每门课的课程学习报告等形式结合期末考试进行成绩认定。
3、奖励荣誉配套
(1)奖励配套:在部队服役期间荣获三等功及以上者,学校一次性奖励3000元。
(2)荣誉配套:退伍兵在服役期间表现优异的,退役复学后将被授予“上海师范大学优秀团员”或“上海师范大学优秀学生”的荣誉称号。
4、视力矫正手术补助
2014年学校出台了应征入伍困难大学生激光视力矫正手术补贴政策,对单眼视力矫正手术补助3000元,双眼视力矫正手术补助5000元。